二OO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肉类协会,简称浙江肉协。英文译名 ZHE JIANG MEAT ASSOCIATION,缩写:Z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的省内肉类生产流通行业社团组织。是由全省肉类经营、屠宰(加工)、冷藏(冻)、机械制造等企业及相关科研、事业、院校、地方社团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强行业凝聚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肉类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振兴肉类行业、繁荣肉类市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中路107号,邮编:3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商业信誉,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二) 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
(三) 接受省经贸委委托,建立行业统计信息网络。调查、研究和预测肉类行业的发展方向、市场发展趋势,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本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的建议。
(四) 接受省经贸委委托,组织贯彻肉类屠宰加工行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行业标准的实施。
(五) 接受省经贸委委托,协助开展有关食品安全调研,提出政策建议,在行业内倡导以绿色消费、绿色市场、绿色通道为内容的“三绿工程”。
(六) 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政策法规、经营决策等咨询服务。
(七) 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优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肉类行业科技进步。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
(八) 组织举办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班,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文明经商水平。
(九) 举办和参与各种类型的肉类食品和肉类加工设备的交易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研讨会和经济交流会等公益事业活动。
(十) 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组织企业学习运用“世贸”规则和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扩大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反对不正当倾销行为,维护肉类企业安全与声誉。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与本协会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以企业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吸收熟悉本行业情况和热心本行业工作的专家、人员为个人会员、顾问,协助和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浙江省内从事肉类经营、屠宰(加工)、冷藏(冻)、 机械制造及其它相关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科研、事业、院校、地方社团组织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优先获得协会所掌握的各项信息资料的使用权和协会赠阅的刊物;
(七) 有要求协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财务资料;
(六) 遵守协会《章程》;
(七)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有关单位的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